中国历史上,有过三段持续的财政制度周期
第一次从秦汉开始,延续到三国、两晋,并结束于南朝。到了南朝逐渐衰落时,北方的游牧民族将军事劫掠式财政过渡到了定居式财政,并在北魏时由于文成文明太后和孝文帝的改革而得以固定下来,之后传给了东、西魏,再由隋唐所继承。
第二段大周期中,以土地公有制和松散的财政为主要特征。北魏最初是从游牧民族转化而来,他们占领中原时,中原由于连年的战乱,无主土地非常多。而新兴王朝在建立新制度时,往往是从古代的典籍里寻找依据,根据儒家传统,认为春秋以前的土地所有制就是公有制,所以北魏在进行财政固化时,发明了一种非常复杂的土地分配方法,叫作均田制。
均田制:北魏、北周、隋唐的所谓均田制,是指人民出生之后,就可以从政府获得一份土地,由他们一辈子进行耕种,并上缴税收。他们死后,政府回收土地,以便能够把土地分给新出生的人。
到了隋唐时期,财政制度进一步复杂化,形成了所谓的租庸调制度。唐代的税制从账面上看显得非常公平,它分别以土地、人头和家庭三个统计项为单位,进行三个项目的征税。但是,在世界税收制度的设计上,有一个大忌,就是税制不能过于复杂,一旦税制复杂了,那么征收效率会非常低,不仅无法达到公平,甚至根本收不上来。而所谓的租庸调制就过于复杂。
租庸调:根据武德七年(公元624年)唐高祖时期制定租庸调租:
租:按照土地进行征缴的税收。成年的男丁可以从政府得到一百亩土地,伤残人士得田四十亩,寡妻、寡妾得田三十亩。如果是一家之主,还可以另外得到二十亩土地。在这些土地里,其中十分之二是世业田,十分之八是口分田。当受田人死后,他的世业田是由户主继承的。也就是属于私人田地,而口分田则要交还官府,进入分配池,重新分配给别人,这一部分就是公有田地。作为义务,受田人按照每一丁男每年纳粟二石的标准,向政府缴税。
调:家庭手工业税。居住在各地的人们,根据地方产出的不同,向政府缴纳不同的手工业产品。养蚕的地方每年每户上缴二丈绫绢,加上二两纯丝;不养蚕的地方缴纳布匹代替丝绢,但是要加五分之一,同时再缴三斤麻。所以“调”是以家庭为单位的。
庸:力役税。男丁每年为政府服兵役二十天,不服就需交代役钱,每年做多不超过50天,庸是以人头为单位。